关联交易“低价甩卖”资产,债权人如何破局?
01案件回顾:债务人“左手卖右手”的腾挪术
因长期拖欠货款,利利公司与水果公司对簿仲裁。2010年10月,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约定五年内分期偿还1337万美元,并把全部资产抵押给水果公司作为担保。谁料协议墨迹未干,利利公司便与关联企业甲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资产买卖合同》,以450万元卖地、2100万元卖房卖设备,闪电般完成“左手卖右手”的腾挪。
2013年4月,水果公司发现土地早已过户到乙公司名下,而乙公司注册仅两天,没有办公场地、没有员工、没有经营业务,董事、监事却与甲公司高管高度重合——“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至此,水果公司意识到:资产已被精心设计路径“出表”,债权随时落空。

02法律焦点:恶意串通如何认定?
2.1 ▍ 关联关系认定《公司法》第216条把“关联关系”定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本案中,利利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郑女士与吕先生夫妇分别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利利公司资产负债表显示扣除折旧后固定资产净值3200万元,而卖给甲公司的价格仅2100万元,差价悬殊,关联关系一目了然。
2.2 ▍ 恶意串通要件水果公司需证明三点:
甲公司明知利利公司负债累累;
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交易目的系逃避债务。
证据链如下:
利利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当天,资产负债表已揭示固定资产净值3200万元;
合同价仅2100万元,明显不合理低价;
乙公司成立仅两天便“秒接”土地,没有经营、没有员工、高管混同,显然为“过桥”壳公司。

03法律后果:合同无效+财产返还
《民法典》第154条明确: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利利公司与甲公司的买卖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均被认定无效。第157条进一步规定: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法院最终判决:
两份买卖合同无效;
乙公司将土地返还给甲公司;
甲公司将房屋、设备返还给利利公司;
利利公司继续履行与水果公司的《和解协议》,并以剩余资产承担清偿责任。
04对债权人的启示
盯紧“关联交易”:当债务人突然低价转让资产给关联方时,债权人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申请诉前保全:在合同无效之诉中,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可防止资产再次“出表”。
举证“明显不合理低价”:利用资产负债表、评估报告、市场成交价等数据,证明交易显失公平。
穿透“壳公司”:若发现“新设立—秒过户—无经营”模式,可主张壳公司与实质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把“恶意串通”的证据链做扎实,才能让转移出的资产重新回到债务人的“口袋”,最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