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结果互认,为什么不是所有情况都适用?答案很暖心

频道:头条 日期: 浏览:358 作者:刘建国

小美(化名)四天前,因为咳嗽去医院,抽了血、开了药,但症状没见好。昨晚去运动出了汗,早上醒来竟然开始低烧了。到了第二家医院,医生详细问诊后,开了抽血单。

小美疑惑:“我四天前刚抽过血,检查结果不能直接用吗?”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小美的疑惑。

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划重点——“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

小美第一次就诊时,只是咳嗽。而第二次就诊时,症状已经变成了“低烧”,这意味着病情已经发生了变化。四天前的验血报告,反映的是“咳嗽阶段”的身体状况,无法准确反映“低烧阶段”的真实病因。在这种情况下,医生会综合评估旧报告的参考价值,如果认为旧结果难以满足当前诊疗需要,就可能需要重新检查。

其实,在《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检查结果互认,是为了给市民省事、省钱,这是大方向。但“互认”的前提永远是“安全”——病情可能在几天内发生变化,旧报告能否用于今天的判断,关键要看旧结果是否还有参考价值。

经医生评估后,认为病情已经发生变化,重新检查反而是为了更快、更准地解决问题。严格把关,才是对健康真正负责。

撰文:陈坤敏

审核:梁孜睿

编辑:蒿耀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