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问答 | 胡建淼:实体法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执法机关能否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实体法没有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执法机关能否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原创:胡建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来信】胡教授,我们在执法中发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了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而有的法律、法规无此规定。当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没收违法所得时,我们可以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么?
【回信】我在法治咖啡屋-胡建淼法治微咨询第236期《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有何区别?在行政执法中应当如何适用?》一文中已包含了这一问题。
没收违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是由《行政处罚法》第9条所设定的两种行政处罚手段,同属于“财产罚”的类型。没收违法所得,系指行政主体依法将当事人因从事违法行为而获得的金钱或财产性收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手段。没收非法财物,系指行政主体把违法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过程中的违禁物品、违法财物和违法工具等强制收缴处置(销毁或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手段。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已作了直接授权,任何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发现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必须没收,无须再有其他实体法律、法规的依据。支撑这一规定的法理是:不让违法者获益。
但对于没收非法财物,《行政处罚法》未作直接授权。因而,执法机关在执法中要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如违法工具等),必须具有实体法上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的直接依据,执法机关不得没收当事人的非法财物。支撑这一规则的法理是:当事人的非法财物非常复杂(财物有当事人所有的与不是当事人所有的,有价值昂贵的与价值低廉的……),不能作“一刀切”的处置,否则有悖过罚相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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