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无锡法院执行工作典型案例

频道:科技 日期: 浏览:261 作者:刘建国

目录

1、史某某与无锡某纺织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

2、蒋某华与蒋某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3、龙某等21人与上海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4、孙某胜与王某抚养权纠纷执行案

5、某银行与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6、南通某建工公司与江阴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7、高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

8、张某与贾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

9、周某与潘某债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10、某银行无锡梁溪支行与杨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司法为民·纾困解难类

案例一

史某某与无锡某纺织品公司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史某某原系无锡某纺织品公司员工,因工受伤。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史某某工伤保险待遇123575元。裁决生效后,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史某某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受行业周期影响,面临短期资金周转困难。若机械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虽可执结本案,但将导致企业停摆、员工失业,并可能引发连锁债务风险。为此,惠山法院秉持规范文明执行理念,未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引导申请执行人理解企业困境,积极组织双方协商。同时,督促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其个人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激励企业主动履约,法院在履行期间实施动态监管,暂缓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明确告知:如按约履行,将及时屏蔽失信信息、完成信用修复;如未按期履行,则立即恢复强制措施并启动信用惩戒。在此机制下,该公司积极筹措资金,最终按约全额清偿债务,实现债务清偿与企业信用保护的双赢。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精准识别企业困境、运用柔性措施助力民营企业纾困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未简单采取“竭泽而渔”式的强制措施,而是将信用修复环节前置,构建“履行宽限 信用激励”机制。通过暂缓信用惩戒给予企业履行空间,并以明确的信用修复承诺激励其主动履约,形成“主动履行—信用修复—良性经营”的正向循环。此举既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足额兑现,又为企业维持经营、稳定就业留出空间,体现了司法在保障民生与促进发展之间的平衡。

NO.1

案例二

蒋某华与蒋某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蒋某华与蒋某涛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经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蒋某涛赔偿蒋某华12.5万元。因蒋某涛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蒋某涛早年丧父,与母亲同住40余平米老房,名下无财产,月收入约3000元。其如实申报财产,并请求法院主持协商分期履行。事故发生后,蒋某涛多次探望蒋某华并垫付部分医疗费,因赔偿金额超出其一次性支付能力,致未能履行。为促成和解,梁溪法院多次陪同申请执行人蒋某华实地探访蒋某涛住处,使其直观了解蒋某涛的履行意愿和经济困境。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蒋某华自愿将赔偿金额降至9.3万元,蒋某涛按期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现场调查 情感疏导”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并未机械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恶意逃避债务主观故意、客观履行能力有限的情况下,通过陪同申请执行人实地探访,使其理解被执行人的实际困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该做法既避免了矛盾升级,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为处理类似因客观履行不能引发的执行案件提供了有益参考。

NO.2

案例三

龙某等21人与上海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

基本案情

龙某等21名劳动者为上海某公司提供劳务,截至2024年4月底,该公司结欠工资共计7万余元。案件经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立案后立即对该公司财产进行查控及线下调查,发现其名下仅有存款1千余元,注册地址为虚假地址,并欠税30余万元,且在其他法院尚有十余件在审案件。龙某等21名劳动者绝大多数已年满60周岁,最大75周岁,生活较为困难。为实际解决其困境,新吴法院引导劳动者向“法暖吴韵”公益救助基金申请专项救助。该基金经严格审查,决定予以全额救助。2025年12月底,21名劳动者收到救助款,该系列案件顺利结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协同衔接的典型实践。执行法院穷尽调查手段后,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多为高龄劳动者,生活面临实际困难。通过引入“法暖吴韵”公益救助基金进行全额救助,不仅及时回应了涉民生案件当事人的急迫诉求,也有效弥补了司法救助在覆盖面上的局限。公益救助基金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执行救济的创新形式,拓宽了涉困申请执行人的救济渠道,体现了司法关怀与社会救助的深度融合。

NO.3

案例四

孙某胜与王某抚养权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孙某胜(患精神疾病)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离婚,患有智力残疾、需24小时看护的女儿孙某溪由王某抚养。判决生效后,王某拒绝抚养,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王某避而不见,法院多次查找未果,后走访其所在村委会发现,王某家庭经济困难。期间,孙某胜病情恶化,有伤害女儿风险,孙某溪安危面临严重威胁,滨湖法院立即联合属地政府多部门对孙某溪实施保护性隔离,暂置于社会托管机构,并将王某拘传到案。王某称其因经济能力有限无力承担特殊学校高昂费用,经核实属实。为实质化解矛盾,滨湖法院为孙某溪申请司法救助,推动属地政府为其落实残疾补助,协助申请学费减免,将王某所需承担的托管费用降至其可承受范围,最终王某重拾履行意愿,案件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是突破“就案办案”局限、通过多元协同破解特殊困境家庭抚养权纠纷执行难题的典型案例。执行法院聚焦被执行人无力履行的深层原因,通过府院协同、司法救助、社会政策衔接,从根源上化解矛盾,既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彰显了司法的人文关怀和社会综合治理的协同效能。

NO.4

智慧执行·机制创新类

案例五

某银行与王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与王某、无锡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依法评估拍卖无锡某公司名下房产,以212万余元成交。但房产拍卖后,王某等人以其系“唯一住房”为由,要求从拍卖款中支付高额安置费,否则拒不搬离。锡山法院审查认为,房产登记在公司名下,属公司财产,王某等人以其“唯一住房”为由对抗执行于法无据。为打破僵局,执行干警创新运用集文字、语音提示、实时监控于一体的电子公告,张贴于房产出入口。该房产位于一楼电梯口,为全楼人员进出必经之地,公告的醒目外观与语音提示形成强大的现场法律威慑与公众监督场。公告张贴次日,占用人态度转变,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搬离,请求宽限期。法院秉持规范文明理念,给予其15日宽限期。期内,占用人自行寻得新住处并完成腾退,法院顺利将房产交付买受人。

典型意义

本案是运用智慧执行新工具、以非强制方式高效破解腾退难题的典型案例。电子公告将静态文书升级为动态威慑系统,通过公共空间持续公示,形成法律与舆论双重压力,精准击破被执行人侥幸心理,以最小成本在最短时间内促成自动履行,是科技赋能执行的成功实践。同时,该方式增强了司法透明度与公信力,达到了“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NO.5

案例六

南通某建工公司与江阴某置业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南通某建工公司(下称建工公司)承建江阴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开发的小区项目。后因置业公司无力支付工程款,建工公司提起诉讼。经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6980万元,并确认建工公司对其承建工程的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因置业公司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除本案外,另有6案申请执行人对案涉项目的子工程享有优先权。经拍卖部分不动产,得款约2100万元,但各当事人对案款分配存在争议,程序陷入僵局。江阴法院经向专业机构征询、组织当事人协商,制定“剥离土地价值、区分承建范围、统一公平受偿”三步分配法:即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及于土地价值,需将土地价值剥离独立分配;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仅在其建造成本所物化的工程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承建范围确实难以区分,且各承包人为工程竣工验收所做贡献无法量化,则以优先权为限按比例公平受偿。据此方案,各方当事人一致认可,案件得以妥善处理。

典型意义

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同一工程项下多个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分配规则。本案中,江阴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秉持公平原则,探索出“剥离土地价值—区分承建范围—统一公平受偿”三步分配法,明晰了不同类型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分配规则,有效破解了案款分配难题。该方案兼顾了各优先权人的合法权益,为类案处理创设了可资借鉴的范例,体现了司法智慧与裁判规则的创新。

NO.6

执破衔接·企业重生类

案例七

高某与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无锡新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某公司系列案件中,发现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债权人申请,新吴法院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针对该公司为科技型企业的特点,法院通过“筛查—分流—衔接”的执破衔接通道优先启动重整程序。执行团队前期筛查发现,该公司主营的人脸识别系统项目在市场具有稳定口碑,属核心无形资产。破产团队中期分流查明,企业困境源于应收款项账期过长、资金回笼受阻,以及在营项目因失去母公司技术平台支撑而停滞。后期,破产团队与执行团队、管理人合力推进,以财务凭证为依据追收应收款项,以无形资产为卖点公开招募投资人,制定“债务清偿 经营恢复”双重目标的重整计划。最终,被执行人的债务实现100%清偿,清偿金额547万元,且成功脱离母公司破产影响,恢复独立经营能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执破衔接”的代表案例。其一,精准识别科技企业核心价值,执行法院与管理人突破无形资产识别壁垒,通过重整而非清算,避免优质科技资产灭失;其二,践行执破衔接理念,以管理人接收的财务账册为抓手追收应收款项,夯实偿债基础,为同类科技型企业执行提供可借鉴路径;其三,坚持“保价值、保债权、保经营”三维导向,既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又帮助企业恢复经营能力,彰显规范文明执行理念,对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具有示范作用。

NO.7

打击拒执·维护权威类

案例八

张某与贾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张某与贾某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贾某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11.2万余元。因贾某未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查明,贾某有固定工资收入,但多次将工资到账后立即转出,恶意转移可供执行财产,此后甚至请求单位将工资打入其母亲账户,蓄意逃避执行。2025年6月,张某以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惠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惠山法院受理后,贾某虽表示认罪悔罪,承诺筹钱履行,但在法院给予充分筹款时间后,仍分文未付。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固定工资收入,具备履行能力,但其通过多次转移工资、变更收款账户等方式恶意规避执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思悔改,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刑事自诉,畅通了拒执罪的追诉渠道。通过自诉程序,一方面有效惩罚了拒执犯罪行为,维护了司法权威;另一方面,在审判过程中仍给予被告人充分筹款机会,体现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理念。本案对同类拒执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NO.8

案例九

周某与潘某债权转让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宜兴市人民法院判令潘某支付周某借款13.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潘某未履行,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法院未查得潘某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7月,宜兴法院在后续执行中查明,潘某在明知判决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将其与妻子名下价值155万余元的房产,通过虚假买卖方式转移至案外人名下,并指使他人以该房产抵押贷款4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24年9月,宜兴法院将潘某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因潘某还涉嫌盗窃罪,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盗窃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在明知有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的情况下,通过虚假买卖方式转移名下房产,并将房产抵押贷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盗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随着法院执行查控体系的持续完善,线上网络查控与线下实地核查相结合的财产调查模式已成为执行工作常态,本案中执行法院通过精准排查,成功锁定被执行人更换常住地的线索,进而查明其隐匿的共有房产,为案件突破奠定关键基础。本案的处理明确传递出“规避执行必追责”的司法信号,被执行人试图通过转移财产、虚假交易等方式对抗执行的,不仅无法逃避履行义务,还将因触犯刑法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各类执行措施和刑事制裁手段,维护司法秩序和法律尊严。

NO.9

统筹协调·提级执行类

案例十

某银行无锡梁溪支行与杨某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某银行无锡梁溪支行与杨某、无锡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杨某应偿还借款本金241万余元及相应罚息等,某银行无锡梁溪支行有权以无锡某公司6套抵押商铺优先受偿。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将案涉22套商铺分别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及某银行无锡分行。上述商铺由同一承租人整体承租使用。某银行无锡分行已就其余商铺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另案申请执行。若分别处置,将导致司法资源重复投入,且易引发过户困难、腾退矛盾等问题。为此,无锡中院决定将两案一并提级,对22套商铺统一评估、整体打包拍卖。最终,房产以1076万余元拍卖成交。原承租人虽未竞得,但经法院协调,已与买受人顺利签订新租赁协议,经营未受影响,各方债权有序受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强化执行协调、运用整体处置方式实现多方权益平衡的典型案例。其一,通过主动提级、并案处理,统一评估拍卖,避免了分别处置带来的程序冲突与成本增加,提升了司法效率;其二,贯彻规范文明理念,采取整体拍卖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经营秩序的冲击,拍卖后积极协调租赁关系,保障商业连续性;其三,前瞻化解矛盾,从源头避免程序空转与矛盾激化,诠释了规范文明执行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实践价值。

NO.10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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