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诫书关于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肉制品生产、销售、餐饮使用单位及经营者:
为持续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进一步巩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成果,督促肉制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我县肉制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未经检疫检验、掺杂掺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严禁无证无照生产经营。
2.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完整留存供货者资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确保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严禁采购、使用、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制品。
二、严禁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
1.严禁注水、注胶、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禁以鸡肉、鸭肉等低价肉冒充牛羊肉,以调理肉冒充原切肉、鲜冻纯肉。
2.严禁使用腐败变质、过期、感官异常肉及肉制品加工食品。
3.严禁非法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违禁物质。
4.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
5.严禁销售无标签、标识不全、假冒厂名厂址、假冒商标、假冒生产许可证号的“三无”肉制品、山寨肉制品。
6.严禁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不得宣称肉制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不得违规使用地理标志、清真标识。
7.严格执行生熟分开、冷链贮存、清洁消毒等规范,严防交叉污染。
三、规范经营销售与餐饮使用
1.经营户须在显著位置公示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禁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2.预包装肉制品标签真实完整,不得虚假标注、伪造日期、冒用厂名厂址;散装肉制品须标明品名、产地、日期、保质期、经营者信息。
3.冷藏冷冻肉品须按规定温度贮存运输(冷藏0-4℃、冷冻-18℃以下),防止变质。
4.餐饮单位严禁使用来源不明、不合格肉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规范使用添加剂,严禁采购、贮存、违规使用亚硝酸盐。
5.网络销售、直播带货须信息真实,严禁虚假宣传、销售“三无”假冒肉制品。
四、强化自查自纠,依法承担责任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全面自查自纠,立行立改,消除风险隐患。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与抽检力度,对拒不整改、顶风违法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产品、罚款、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生效,请各经营者严格遵守,诚信守法经营,共同维护循化县肉制品市场安全稳定。
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