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确认

频道:新闻 日期: 浏览:185 作者:陈欣

江 苏 省 南 京 市 秦 淮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104 破44 号之一

申请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沈琦,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2025 年7 月11 日裁定受理南京中山园林古瑞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泰和泰(南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5 年12 月18 日,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记载的无争议债权。本院查明:本院裁定受理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后,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了公告,并向已知债权人发送了债权申报通知。截至债权申报截止日期,共有南京恒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大恒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创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76 户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对申报的债权予以审查,编制了债权表,确认了67 户债权人的债权合计37,048,025.03 元。债权人会议经核查,对管理人审查确认的上述债权金额无异议。另,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经审核,确认杨毅强、徐秋林、黄振国等68名职工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合计8,362,354.2 元;2025 年9 月19日在债务人经营场所、破产重整平台均进行了15 天公示,公示期已满无职工对管理人审核的债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对于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的67 户普通债权人债权合计37,048,025.03 元无异议;无职工对管理人审核确认的68 名职工债权人合计8,362,354.2 元职工债权提出异议。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

定,裁定如下:确认南京恒钢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67 户债权人的普通债权

(详见《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杨毅强等68 名债权人的职工债权(详见《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债权统计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褚爱芳

审 判 员

杨厚林

审 判 员

石 玥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丹

公 开 人:南京中山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