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代探望权:法无明文,情有理
01司法首肯:祖父母也能“看孙”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民法典贯彻实施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祖父母起诉探望孙女”的案件引发广泛关注。法院首次在公开判决中明确:在特定条件下,祖父母的外祖父母同样享有探望孙子女、外孙子的权利。虽然《民法典》条文并未出现“隔代探望权”字样,但该案却为无数“想见孙子却见不到”的老人打开了法律之门。

02法条空白:法律只保护“直接抚养方的父母”
现行法律对“探望权”的表述简洁而明确——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主体限定、对象限定,无一例外。
《民法典》第1086 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
《婚姻法》旧条文亦作相同规定。
由此可知,法律并未给祖父母留下“探望权”入口,祖辈若想见面,往往得“借道”于父母。
03人情入法:当“想孙”成为社会共识
法律不干预亲情,却也绝不漠视亲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 条明确:父母离婚时,应“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不得以抢夺、藏匿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最高法在典型案例中指出:祖辈探望“既可缓解老人丧子之痛,也能使孙女从老人处得到关爱,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一句“符合公序良俗”,为隔代探望提供了价值判断上的正当性。
04特殊场景:儿子离世,爷爷奶奶“自动获权”
案例本身极具悲剧色彩:
2019 年 8 月 14 日,小夫妻之子马某豪因工意外离世,女儿马某随即与母亲于某艳共同生活。爷爷奶奶马某臣、段某娥因探望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每周五接走、周日下午送回,寒暑假由我们陪伴”。
法院综合考量老人丧子之痛、孩子成长需求及居住条件,判决二老每月可探望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小时,母亲可在场陪同或协助。判决理由直言不讳:否定祖父母探望权,“不符合社会广泛认可的人伦情理”。
05协商优先:把“看孩子”写进离婚协议
法律原则性强、弹性不足,因此更强调当事人自律。
探望时间、方式、地点最好在离婚协议中一次性约定清楚;若协议不成,再由法院判决。
隐藏风险:阻扰、逃避甚至隐藏孩子,都可能被法院认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进而中止探望权。
失信惩戒同步到位:拒不执行判决者将被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随之启动。
06立法的下一步:让“情理”变成“条文”
最高法同时释放信号:隔代探望权案件逐年增多,“反映社会生活对保障此类探望的司法需求”。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若能补上“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探望权”一条,将使更多老人不再‘望孙兴叹’。在此之前,法院已用个案判决为“人情”留出空间——只要符合未成年人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隔代探望的合法性就能被司法所确认。